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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;
2、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户口簿原件,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《常住人口登记卡》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;
3、监护人的结婚证(夫妻离婚的,提供结婚证与离婚证);
4、若监护人双方均不同行,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;
5、被监护人的出生证明(户籍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出生证明,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,或出生证等)
6、如被监护人未能提供出生证明的,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(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),非婚生子女提供亲子鉴定书;
7、出行同意声明文书。不同国家对格式要求有所不同,请向旅行社或该国使馆咨询。如未提供,则公证处按通用版本办理。